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7-11-24
摘要: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条款修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2017-11-24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8月15日起,本法规中税务机构名称已修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法规第一条内容已修订,具体修订看正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及相关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现就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区级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代征对象

   1. 转让方为市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区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 受让方为在北交所承受市属、区属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方(含单位和个人),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二)代征对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和购销合同应由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其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北交所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北交所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四)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五)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代征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7号)执行。代征人应接受并配合市、区两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相关规定实施的管理和检查。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 本条修改为:一、各区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并实施相关管理。
  (一)代征对象
  1.转让方为市属、区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市属、区属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2.受让方为在北交所承受市属、区属国有资产交易的交易方(含单位和个人),但注册地不在北京市的单位除外。
  (二)代征对象在北交所进行的国有资产交易,产生的产权转移书据和购销合同应由北交所代征印花税。其中,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三)北交所应在交易双方签订合同时代征印花税,即依据合同标的额,按照印花税现行政策计算应纳税额,现场向纳税人收取税款,并为其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北交所应对代征事项建立相应台账,登记备查。


  二、各区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委托本地区交易市场开展委托代征印花税工作。

  三、对于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税,北交所不负责受理减免税申报及代征税款。

  四、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11月24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解读《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代征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一、为什么要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北交所)代征印花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说的发放或者办理应纳税凭证的单位,是指发放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办理凭证的鉴证、公证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单位。北交所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国资委选择确定的实施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负责发布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信息、组织相关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可以有效地掌握印花税的税源,便于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第二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比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售印花税票者进行管理。因此,为进一步加强印花税的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效,保证税款的应收尽收,我市区级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北交所开展代征印花税的工作。 

  二、以税收缴款书方式可否替代贴花完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代征人代征税款时,应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并交付纳税人。为了简化纳税人贴花完税的繁琐手续,同时又便于北交所代征税款,因此在委托代征工作中统一采取以税收缴款书方式缴纳印花税。 

  纳税人应将《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的复印件粘贴在应税合同上,代替贴花完税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时使用。 

  三、本公告涉及的印花税应税合同和适用税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产权转移书据的印花税税率为合同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购销合同的印花税税率为购销金额的万分之三。 

  四、本公告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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