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内容 |
企业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 |
点评 |
1 |
所得额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
投资环节的缴纳的税费(如土地增值税、附加税费等)企业所得税无需递延可一次性扣除,但个人所得税中需参于递延所得计算,实质上有分期扣除的效果。 |
2 |
所得均匀计入 |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
个人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
企业所得税强制要求连续及分期均匀计入,但个人所得税未明文要求连续及均匀计入。作者的理解企业所得税之所以如此要求,是因为所得税按年汇算清缴,亏损弥补和一些优惠政策有年限的要求,为了避免政策滥用,所以才强制要求连续及分期均匀计入;而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是个相对独立的计税单元,均匀连续与否不会有明显的实质性差异,故未作强制规定。 |
3 |
收入确认时点 |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于非货币性资产转让、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
总的来说个人所得税收入确认条件比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时间要更容易触发,个人所得税是二选一:资产转让或取得股权,符合其一即可,而企业所得税(非关联)只有一个标准:取得股权(忽略股权登记与取得股权的细微区别)。 |
4 |
现金补价 |
未见明文规定。如参照特殊性税务处理非股权支付处理方式,则获得的现金补价无需全部用于缴税,而是按增值部分占现金补价比例计征企业所得税。 |
四、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
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
个人所得税是现金补价优先缴税,企业所得税则无此规定。因此存在现金补税的情况下,个人所得税可能因现金补价足以覆盖转让税金,而无法适用递延纳税政策。 |
5 |
享受方式 |
四、企业选择适用本公告第一条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中“A105100 企业重组纳税调整明细表”第13行“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相关栏目,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附件)。
五、企业应将股权投资合同或协议、对外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明细)公允价值评估确认报告、非货币性资产(明细)计税基础的情况说明、被投资企业设立或变更的工商部门证明材料等资料留存备查,并单独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 |
八、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需要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应于取得被投资企业股权之日的次月15日内,自行制定缴税计划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备案表》(见附件)、纳税人身份证明、投资协议、非货币性资产评估价格证明材料、能够证明非货币性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的相关资料。 |
企业所得税接为申报制,个人所得税接为备案制。 |
6 |
纳税地点 |
无特殊规定。则执行原则性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
三、纳税人以不动产投资的,以不动产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持有的企业股权对外投资的,以该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以其他非货币资产投资的,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所在地”(企业登记注册地)纳税,个人所得税在“资产所在地”或“股权对应的企业所在地”纳税。 |
7 |
计税基础 |
三、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 |
未要求逐年调整。 |
企业所得税对投资方取得的股权按照收入与计税基础对等调整的原则,要求逐年调整,暨投资方确认资产转让所得后,股权计税基础可以相应增加,个人所得税则无此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