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外籍雇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333号 1997-06-02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鲁国税涉[1997]56号)及其附件收悉。济南西门子变压器有限公司(以下称变压器公司)是济南志友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共同投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为履行投资合同,×××先生和×××先生(以下称外籍雇员)受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委派,受雇于变压器公司,并分别担任公司总经理和商务部经理。关于对外籍雇员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变压器公司的外籍人员因任职或者受雇,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从中国境内、境外谁主取得的与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任何形式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及其他所得,均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和其他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变压器公司以工资、薪金名义汇给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德国西门子股份有限公司转付给外籍雇员的款项,应全额分别计入外籍雇员各所属计税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应纳税款应由变压器公司在汇款时,按照有关规定代扣代缴。 二、变压器公司的外籍雇员取得的上述工资、薪金所得中,属于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有关规定,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从上述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但变压器公司的外籍雇员以现金形式且不属于实报实销取得的房屋补助、安家费用、食物补助和洗衣费用,以及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均不符合财税字[1994]20号和国税发[1997]54号的有关规定,不应从应纳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6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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