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失效] 财税字[1994]98号 1994-12-19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7]44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自1997年9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自1994年1月1日起,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均应以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经营单位为纳税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缴纳所得税。 二、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的所得税,由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就地缴入中央金库。 三、鉴于新华社事业经费的特殊预算管理体制,新华社系统所属企业和经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在1995年底以前,由中央财政根据所得税入库情况,按季返还新华社总社。实行返还的企业公限于[87]财税字038号文件中法规的范围。 四、所得税的具体返还办法[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法规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2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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