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这一年,发票使用又方便了

来源:税务总局 作者:税务总局 人气: 时间:2019-12-26
摘要:201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国家税务总局紧扣为民服务解难题的目标,从纳税人的痛点、堵点、难点入手,推出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其中,便捷发票使用的几项新

  2019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国家税务总局紧扣“为民服务解难题”的目标,从纳税人的痛点、堵点、难点入手,推出一系列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其中,便捷发票使用的几项新规定,进一步方便了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票全面推行

  2019年8月,针对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突出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实施第二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的通知》,推出第二批10项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其中明确,全面推行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随后印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明确相关执行事项。公告配套的政策解读同时提示小规模纳税人,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注意以下三个事项:

  (一)所有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均可以选择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自愿原则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相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三)自愿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

  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针对上半年减税降费政策落实中纳税人、缴费人反映的问题,检视并整改,发布《关于实施便民办税缴费十条新举措的通知》,推出第一批1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明确优化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功能。纳税人可查询5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信息。集成各省税务机关发票查验平台登录界面,纳税人可通过统一入口查询各省税务机关自印发票信息。

  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等

  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的两批20条便民办税缴费新举措中,除上述便捷措施外,还包括以下发票使用便利措施:

  推行纳税人网上解锁报税盘。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增加纳税人端异常清卡解锁功能,纳税人报税盘异常锁死时,可网上申请解锁,税务机关根据规定流程核实处理,排除风险后及时解锁。

  提供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服务。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增加当期应抵扣发票信息提醒功能,避免当期应抵扣发票超过抵扣期限造成纳税人损失。

  推行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税务总局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电子发票开具等基本公共服务。

  实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网上撤销。税务总局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报错误的,纳税人可以网上办理撤销业务。

  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2019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在前期分两批取消35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基础上,再取消25项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便利度,增强减税降费获得感。其中一项就是取消“发票丢失登报作废声明”。

  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

  2019年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做好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领用等工作,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并对纳税人发票使用风险进行提示提醒。

  全面推行发票网上申领。进一步扩大发票网上申领适用范围,已经实现办税人员实名信息采集和验证的纳税人,可以自愿选择使用网上申领方式领用发票。

  纳税人在办理实名认证时,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其法定代表人(业主、负责人)进行税法宣传,提示发票使用中存在的涉税风险,提醒发票违法违规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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