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收服务国内国际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线访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11-17
摘要:今年以来,税务部门从保障国内供需循环、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稳定外商投资等三方面,先后部署出台了多批税费政策举措。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收服务国内国际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在线访谈

  为支持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税务部门积极优化出口退税服务,深化国际税收合作吸引外商投资。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拟定于2020年11月17日10:00—11:30开展以“税收服务国内国际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为主要内容的在线访谈,届时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毛勇,税源管理股股长姚斌辉、税政二股副股长徐少杰与网友进行交流,统一解答国际税收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等遇到的有关问题。欢迎大家访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积极参与本次访谈活动。

  访谈时间:2020年11月17日10:00-11:30

  主题嘉宾: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毛勇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源管理股股长:姚斌辉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税政二股副股长:徐少杰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这里是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在线访谈,本期我们的主题是“税收服务国内国际市场,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参加本期访谈的嘉宾有: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毛勇,税源管理股股长姚斌辉、税政二股副股长徐少杰。欢迎三位嘉宾的到来!

  [毛勇]:各位网友、广大纳税人,大家好!很高兴在这里跟大家一起交流,谢谢广大网友参加这次访谈。希望今天的互动能够给大家带来一些帮助。

  [主持人]:毛局长,您好!今天我们的访谈主要是围绕税收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支持作用,那么首先请您简单的介绍一下今年这方面相关的税收举措。

  [毛勇]:好的。今年以来,税务部门从保障国内供需循环、优化出口退税服务、稳定外商投资等三方面,先后部署出台了多批税费政策举措。具体看来,主要有三类举措:一是精准引导供需畅通产业链。运用增值税发票大数据开展分析工作,既精准定位产业链供应链堵点,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又发挥数据搭桥作用,引导上下游、产供销对接,促进产业链供应链循环畅通。二是优化退税服务支持外贸出口。认真落实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等工作部署,大力推行无纸化退税申报等便利措施,持续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三是深化国际税收协作稳定外商投资。认真落实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与多国税务部门签署或执行双边预约定价安排,努力消除双重征税风险,提高税收确定性。

  [主持人]:听了毛局长的介绍,我相信很多网友和我一样,对今年的税收工作充满了信心。那么,请问毛局长,在助力构建新发展格局方面,柯桥区税务局从基层税务机关出发有哪些新的工作计划?

  [毛勇]:接下来,柯桥区税务局将继续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及省市税务局的工作部署,从多方面服务当地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双循环。一是配合做好中国(绍兴)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和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免税工作。强化与当地商务、海关部门的沟通协作,积极承担起业务咨询和对口联络工作,依托税收政策优惠,帮助外贸企业积极开拓国外市场,助力地区外贸经济发展。二是积极应对疫情常态化下的出口退税后续管理工作。及时总结“非接触式”办税和容缺办理的工作经验,进一步优化退税工作流程,努力加快退税速度;同时充分利用税收大数据,适时开展出口退税专项评估,加强风险防控。三是继续优化吸引外资及帮助企业“走出去”等国际税收服务。做好外资企业基础信息管理与“走出去”企业境外税收风险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外商再投资递延纳税政策。

  [主持人]:谢谢毛局长的介绍。现在已经有网友进行提问了,我们一起来看一下!

  [游客:你好,我公司是出口瓷制脸盆和浴缸的,听说现在这些产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了,请问是不是这样?

  [姚斌辉]: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20日起,将瓷制卫生器具等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9%。具体产品清单您可见该通知的附件,你公司的产品也在该清单里,出口退税率已提高至13%。按照该公告所列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界定。

  [游客:你好,我是一家出口企业,前段时间我们放弃了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但是最近听说退税率提高了,我想问一下还能恢复享受退(免)税政策吗?

  [姚斌辉]: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未满36个月的纳税人,在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发生变化之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出口货物劳务的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在本公告施行之日前发生变化的,已放弃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已恢复退(免)税,均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声明,对其自2019年4月1日起的全部出口货物劳务,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符合上述规定的纳税人,可在增值税税率或出口退税率发生变化之日起[自2019年4月1日起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的任意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照现行规定申报出口退(免)税,同时一并提交《恢复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声明》

  [游客:我公司与泰国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需要派设计人员前往泰国进行实地勘察并开展工程设计,但停留时间很短。请问需要在泰国缴纳税款吗?

  [徐少杰]: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泰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第七条第一款“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以及第五条常设机构中的第二款“(十)缔约国一方居民通过雇员或者其他人员在缔约国另一方提供劳务,包括咨询劳务,如果这种性质的活动(为同一项目或相关联的项目)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一百八十三天的。”若您公司技术人员在泰国当地提供设计服务和劳务且停留未超过183天,不需要被认定为常设机构在泰国缴纳税款,仅需就相关所得在本国(中国)缴纳税款。

  [游客:你好,我是一家出口生产企业,现在管理类别是二类,请问要评为一类的话,需要符合什么要求?

  [姚斌辉]: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8号)文件规定,一类出口生产企业的评定标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的60%。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你公司要申请出口企业管理类别评定为一类的话,应于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结果确定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生产型出口企业生产能力情况报告》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情况报告》,符合要求即可变更为一类企业。

  [游客:我们公司是外商投资企业,其中英国公司持股40%。今年打算分红给英国股东800万人民币,英国股东决定将该笔分红再投资回我公司,请问是否有优惠政策可以享受?

  [徐少杰]: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扩大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102号)第一条“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用于境内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范围,由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扩大至所有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第二条第一款“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即若您公司符合非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和领域,本次英国股东再投资的股息红利800万元,原需代扣代缴的80万预提所得税可以暂不征收。

  [游客:我们公司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想要享受协定待遇,请问如何申请办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徐少杰]: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第一条“申请人应向主管其所得税的县税务局(以下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第二条“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二)与拟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收入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相关支付凭证等证明资料;(三)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提供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身份信息、住所情况说明等资料;(四)申请人为个人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提供在中国境内实际居住时间的证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资料;(五)境内、境外分支机构通过其总机构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总分机构的登记注册情况;(六)合伙企业的中国居民合伙人作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还需提供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情况。”请根据你公司实际情况,携带相关资料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

  [游客:你好,听说国家在推广使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请问在出口退税时,这个电子票和原来的纸质票有区别么?

  [姚斌辉]: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扩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范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3号)文件规定,自2020年10月16日起,宁波市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大至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

  [游客:我公司是一家新办的出口企业,听说现在新办出口企业不需要接受实地核查了?

  [姚斌辉]: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这个说法并不准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税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28号)文件规定,对于纳税人申报的出口退(免)税,按照现行规定需实地核查通过才能办理的,在疫情防控期间可以视情况“容缺办理”:对于纳税人首次申报的退(免)税业务,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未超过限额的,经确认可先行审核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的应退(免)税额超过限额的,超过限额的部分暂不办理退(免)税。累计申报应退(免)税额的限额标准为:外贸企业100万元,生产企业200万元,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100万元。

  [游客:你好,我公司是一家出口企业,我想问一下我们通过跨境电商零售方式出口产品,但是没有对应的进项发票,可以申请免税吗?

  [姚斌辉]: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文件规定,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游客:我们公司因业务往来,需要支付各美国某公司一笔某项专有技术的使用费,请问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徐少杰]:感谢这位网友的提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第三条“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第七条“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代缴税款时,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以下简称扣缴表)及相关资料,并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你公司支付的专有技术使用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并按规定缴入国库。

  [主持人]:各位网友,由于时间关系,本期访谈马上就要结束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税务问题,可以拨打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的纳税服务电话0575-84126912进行咨询,当然您还可以拨打12366热线咨询。

  [毛勇]:谢谢主持人,谢谢各位网友积极参与,也再次感谢大家对柯桥税务的关心与支持。谢谢大家,再见!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到此结束。再次感谢网友们的积极参与,也谢谢今天到场的三位嘉宾,我们下次再见。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