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0号 2005-01-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地税函[2007]97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或已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6月27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 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必须利用自备车(船)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上述“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铁路运输票据、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航空货运票据”等货物运输业发票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专业票据。 (二)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使用《联运发票》。 (三) 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企业,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使用新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四) 《联运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纳入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采集范围。 二、《联运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 (一) 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 承运人是法人单位,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一行填写单位名称和代办人员名称,第二行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承运人是个人的,第一行填写个人姓名,第二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三、《联运发票》的微机开具 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省局已在原“山东货运发票开具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联运发票》开具模块。升级后的“山东省地税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免费提供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以到山东地税网站(网址为http://www.sdds.gov.cn/www.sdds.gov.cn)上下载安装该系统。对于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又使用《联运发票》的纳税人,需对原已下载使用的“山东省地税货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步骤及注意事项如下: 1、针对本月未导出的发票数据,请在原软件下先执行导出发票清单操作; 2、卸载原货运软件,安装新版货运、联运软件; 3、使用新版货运、联运软件开具发票; 4、月底时在新货运、联运软件下执行导出发票清单操作; 5、在新货运、联运软件下将原老货运软件导出的发票清单与步骤4中导出的发票清单合并、申报。 升级时切不可在未导出清单的情况下就卸载老软件、安装新软件。若在导出清单、卸载、安装过程中发现问题,纳税人可直接拨打浪潮公司服务电话:800 860 6911,以便及时解决。各级地税机关的信息管理中心及征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辅导好纳税人《联运发票》的开具工作。 四、《联运发票》的代码编制及印制与发放 《联运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11104;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年代码随印刷年份改变,发票序列号由省地税局统一编制。《联运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刷,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后发放至各市地税局。《联运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1.2元/份。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相关要求,加强《联运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 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 经贸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是联运业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与经贸、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联运企业的管理。 鉴于开具软件开发的原因,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征管司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征[1992]3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30号)中有关联运发票问题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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