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函[2005]10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1-19
摘要: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上述“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铁路运输票据、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航空货运票据”等货物运输业发票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专业票据。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5]10号         2005-01-1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版《联运发票》的使用范围

  (一) 从事联运业务的自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可以领购使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联运发票》),联运业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纳税人必须利用自备车(船)参与该项货物运输业务;

  2、联运合作方向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

  3、纳税人必须将其接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妥善保管,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上述“货物运输业发票”是指“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铁路运输票据、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航空货运票据”等货物运输业发票或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专业票据。

  (二) 代开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不得使用《联运发票》。

  (三) 对无运输工具,不参与货物运输业务,但与托运方签订运输合同、一次性收取全部运输价款、运输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承担的货运代理企业,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使用新版“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通用发票”或“通用定额发票”。

  (四) 《联运发票》属于增值税抵扣凭证,应纳入货物运输业发票清单信息采集范围。

  二、《联运发票》相关项目的填写

  (一) 收货人或发货人不属于纳税人,无纳税人识别号的,在“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二行填写“000000000000000”(15位)标记;是个人的填写个人身份证号码。

  (二) 承运人是法人单位,提供了货物运输劳务但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的,在“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栏的第一行填写单位名称和代办人员名称,第二行填写代办人身份证号。承运人是个人的,第一行填写个人姓名,第二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

  三、《联运发票》的微机开具

  在未使用税控收款机系列产品前,新版《联运发票》一律使用计算机开具。省局已在原“山东货运发票开具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联运发票》开具模块。升级后的“山东省地税货运发票开具系统”免费提供自开票纳税人使用。纳税人可以到山东地税网站(网址为http://www.sdds.gov.cn/www.sdds.gov.cn)上下载安装该系统。对于既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又使用《联运发票》的纳税人,需对原已下载使用的“山东省地税货运发票开具系统”进行升级,升级步骤及注意事项如下:

  1、针对本月未导出的发票数据,请在原软件下先执行导出发票清单操作;

  2、卸载原货运软件,安装新版货运、联运软件;

  3、使用新版货运、联运软件开具发票;

  4、月底时在新货运、联运软件下执行导出发票清单操作;

  5、在新货运、联运软件下将原老货运软件导出的发票清单与步骤4中导出的发票清单合并、申报。

  升级时切不可在未导出清单的情况下就卸载老软件、安装新软件。若在导出清单、卸载、安装过程中发现问题,纳税人可直接拨打浪潮公司服务电话:800 860 6911,以便及时解决。各级地税机关的信息管理中心及征管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辅导好纳税人《联运发票》的开具工作。

  四、《联运发票》的代码编制及印制与发放

  《联运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11104;地区代码以各市代码区分,年代码随印刷年份改变,发票序列号由省地税局统一编制。《联运发票》采用无碳压感水印纸印刷,抵扣联、发票联、记账联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章,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后发放至各市地税局。《联运发票》的最终销售价为1.2元/份。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的相关要求,加强《联运发票》的领购、使用管理。

  五、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配合

  经贸部门、交通管理部门是联运业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能部门,各级地税部门要做好与经贸、交通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加强对联运企业的管理。

  鉴于开具软件开发的原因,本通知自2005年1月1日开始执行,原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征管司关于“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更换票样的通知>的通知》(鲁税征[1992]38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地税发[2003]130号)中有关联运发票问题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事宜按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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