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1995]164号 1995-09-21 税屋提示——
1.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30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8月26日起,,本法规中市局补充内容废止。因为转发的国税发[1995]162号已全文废止,所以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国税发[2006]274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开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1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我市贯彻《补充通知》做如下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的印章按照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由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自行刻制。 二、对因发生退货或销售的折让,销售方收到购货方退回的抵扣联,如销货方已将记帐联作了帐务处理,销货方按《补充通知》第三条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必须将收回的蓝字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粘贴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后面。并在红字专用发票发票联上方分别注明蓝字和红字专用发票记帐联的会计记帐凭证(收款凭证或转帐凭证)的填制日期(年、月、日)和凭证编号,否则不得用红字专用发票扣减当期销项税额。 三、本通知从1995年10月1日起执行,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及时将《补充通知》和本通知的内容通告纳税人。 四、本通知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章印模及说明(略) 京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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