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文件的通知》 京政办发[1996]39号 1996-07-09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按《通知》的要求,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在1996年8月31日前完成有关调整税收征管的交接工作,从1996年9月1日起按调整以后的范围进行税收征管。 二、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各类业户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其它地方各税,委托市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 三、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要密切配合,按照《通知》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国税发[1996]37号)精神,制定本市具体实施办法,共同做好税收征管范围的调整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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