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地税发[2006]24号 2006-8-4 各县地方税务局,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处室、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发[2006]87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对其实行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根据浙地税二[2000]144号文件精神,对按市场价购房后一年内出售原有住房的,可比照《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3、计算“一年内”时间起止日期为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或受理的购房、售房合同签订日期,合同备案或受理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不一致的,以合同备案或受理日期为准。 4、根据舟地税函[2006]29号文件精神,对市区(不含两县)住房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审批授权定海、普陀地方税务局和市属各分局。各县局可自行决定是否授权所属分局审批。 附件: 1、浙地税发[2006]87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2、国税发[2006]10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00六年八月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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