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鲁国税所[2000]82号 2000-11-0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第五、八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1、《办法》第三条中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证”,是指纳税人因发生经营业务而取得的有税务监制章的发票及其它能够证明支出确实发生的其它有效凭证。按照《会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必须取得发票的要以发票作为计税扣除的凭证。 2、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1)实行计税工资办法的纳税人,工确扣除在现行计税工资标准范围内据实扣除。 (2)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包括实行百元工资含量的建安企业等)的纳税人,工资扣除标准在当年提取的效益工资数额内按实际支付数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在实际发放年度据实扣除。对企业一九九七年底以前结余的工资基金,在以后年度支付时,不得再进行税前扣除。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企业改组改制后,不再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其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实际发生的工资支出准予扣除。 (3)软件开发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在计征所得税时据实扣除。 3、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它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凡单独记账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间内平均摊销。纳税人购买土地使用权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单独入帐的,应计入与土地有关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中。 4、纳税人计算对外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投资成本,应按纳税人对外投资实际发生时的历史成本确定。 5、纳税人提取的坏帐准备金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差额提取。超过5‰提取的坏帐准备金不得在计算所得税时扣除。 6、纳税人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交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7、纳税人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3%(金融保险企业1.5%)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准扣除。纳税人直接捐赠给受赠人的支出,不准扣除。计算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限额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8、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财产损失、呆账损失、装修费、弥补亏损审核管理,按照山东省国税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核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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