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所[1998]63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11-03
摘要:原济南烟草集团公司和潍坊烟草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山东证券公司、山东电力物资总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8]63号             1998-11-03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向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汇缴企业要认真按总局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或本级汇总的纳税申报表(下级经营业务和本级经营业务的汇总表);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签章后,由申报企业逐级向上级企业或机构报送。汇缴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按规定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对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成员企业,当地国税机关应对其就地征收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三、各级国税机关需按规定向各级汇缴企业提供“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的,应及时办理;对由于税务机关原因致使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仍不能向所在地国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上级国税机关应对责任税务机关追究责任并实施考核扣分。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造成不能及时向当地国税机关提供“反馈单”的,当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取消其当年汇总纳税资格,就地征收所得税,并逐级上报省国税局备案。

  四、为贯彻好总局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所得税的管理,省局将不定期对部分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和税务机关对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就地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企业纳税申报不实或不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所得税款的,除对企业进行补税罚款外,并追究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五、“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纳税情况反馈单”,由省局统一印制,分发各地使用。

  六、按照总局文件规定和我省企业的不同情况确定:原济南烟草集团公司和潍坊烟草集团公司所属各企业、单位,从1998年1月1日起,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山东证券公司、山东电力物资总公司从1999年1月1日起,实行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制度。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11月3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