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国税发[2003]201号 2003-10-17 税屋提示——
1.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省局所有转发意见废止。 2.依据粤国税发[2007]161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7日起省局所有转发意见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条款废止]各地必须遵照《通知》新要求搞好数据采集。重新修订的数据采集规定与现行做法主要在两方面有较大的改变,一是取消月初提前报送抵扣联认证数据及统计表的规定,抵扣联数据与其他数据同时上报;二是由县(区)级直接在网络版中提取所属征收单位的发票数据并传入本级稽核系统,取消了征收单位自行提取并上报发票数据的做法。 二、[条款废止]专用发票的电子数据是金税工程运行的重要基础数据,也是“一窗式”票表比对的重要依据,由于数据提取和载入的操作主要由县区级负责,因而县区级操作人员的责任重大,为了有效防范人为操作失误的出现,省局制订了《区县级提取数据的注意事项》(见附件一),在数据提取、验证和导入等各环节做了明确规定,各地应组织操作人员认真学习,进一步加强工作的责任心,严格按规程操作,以彻底避免人为操作失误现象的出现。 三、[条款废止]《通知》第十条和第十六条所指的“下载全部征收机关”的具体操作是以征收分局为单位逐个导出存根联和抵扣联数据。 四、[条款废止]《通知》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涉及“网上认证”部分的操作,我省暂缓实施,有关规定另行明确。 五、[条款废止]根据重新修订后的数据采集规定,省局重新调整了《广东省金税工程日程安排表》(见附件二),请各地严格执行。 附件: 1.区县级提取数据的注意事项(略) 2.广东省金税工程日程安排表(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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