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税二[1994]109号 1994-06-30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31号《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希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地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报表格式自行印制。 二、本申报表适用工业、商品流通、交通运输和各种服务企业,其它特殊行业如需要增减有关项目,可由各地税务机关在此表基础上自定。 各地在收到通知后,希尽快落实。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浙江省税务局 1994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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