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补充规定[全文废止] 京财工[1996]2323号 1996-12-16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1999]1406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1999年11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对《编审一九九六年度北京市、区(县)属工交等企业财务决算的若干规定》(京财工[1996]1869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企业收到帐面已核销的应收帐款时,应先恢复应收帐款的数额,并冲销坏帐准备;同时增加银行存款,减少应收帐款。不再做为直接调增产品销售收入处理。 二、企业当年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毁损、报废等事项,通过营业外收支进行核算,并入企业当期损益。 三、企业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滞纳金和罚款,根据现行规定已列入营业外支出,企业应以税后净利扣除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的净额,做为提取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的依据。 四、股份制企业和试行计税工资办法的工业企业,计税工资标准按市财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对<关于请批准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月扣除最高限额的函>复函》的通知(京财税[1996]1951号)规定,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660元(全年为7920元)。 北京市财政局 1996年1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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