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文件的通知 云财税[2019]25号 2019-04-19 税屋提示——依据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云南省关于延长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本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做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工作,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云财税〔2017〕40号)自201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级财政、税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足额落实到位。同时,密切跟踪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逐级向上级部门反映。 附件: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云南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19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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