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6]151号 2006-09-29 税屋提示——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一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监督和服务职能,加强对纳税人的日常监督。二是根据不同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不同应税矿产品的类型、生产、移送、销售、收购、选矿等各环节的特点,找出应税矿产品资源税管理的一般规律和特殊性,合理划分管理类型。三是要严格掌握核定征收范围,加强管理。运用生产应税矿产品所耗电量成本、炸药成本、水量成本、工资成本、原材料成本和各种税控装置测算应税矿产品的产销量,并与纳税人应税矿产品产、销、存等指标进行分析比对和纳税评估,科学合理的确定核定征收的定额和定率。四是要根据应税矿产品的储量,市场价格,开采销售价格和税源变化等情况,及时调整定额或征收率。 三、加强资源税委托代征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开采分散、不定期开采或纳税人流动性大、不易掌握税源、征收成本高、销售或收购相对集中的应税矿产品,可以实行委托代征。一是要严格履行有关代征手续,与受托方签定代征协议,明确代征职责。二是要加强对受托单位代征的管理,强化日常监督。三是要定期对受托单位使用的单位税额、代征对象、代征范围、代征期限、税额计算、税款解缴等情况进行检查。四是根据征收机关掌握的各类应税矿产品的纳税信息,定期与代征单位代征情况进行比对,查找代征中出现的问题。 四、加强资源税代扣代缴的管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强化对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资源税代扣代缴人的管理。一要严格按照资源税代扣代缴范围办理并发放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和代扣代缴报告表等手续。二要对生产销售应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自觉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资源税管理证明”作为销售矿产品已申报纳税免予扣除的依据。三要加强对“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内部管理,完善手续制度,四要定期对代扣代缴人代征范围、适用的单位税额、税额计算、代扣代缴时间及地点、代扣代缴报告书、代扣代缴税款帐簿等情况进行检查。对代扣代缴人在资源税代扣代缴中出现的问题,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加强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管理 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的应税品目纷杂,税源零散,分布广泛,生产和销售环节复杂,难管易漏。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国有资源有偿使用的资源税立法宗旨和公平税负的原则,进一步强化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资源税的征管。尤其要对建筑用粘土、沙石和各种工业用应税非金属矿在生产、销售或收购等各环节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加大征收力度。同时要对本辖区内其他应税非金属矿的储量、生产、销售和应税等情况进行税源普查,于年底前上报省局。 附件:其他应税非金属矿调查表(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9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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