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单位集中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冀国税函[2006]251号 2006-06-20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所属单位集中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请示》(石国税发[2006]9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是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为了加强防灾防损工作、减少和避免事故发生、并对企业在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失时能够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迅速恢复生产而设立的一项专项基金,其实质是实行行业内部财产保险,该项基金经国务院批准设立,财政部、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以财工字[1997]268号文予以明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并经请示总局同意,企业按规定集中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6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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