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定额发票用纸问题”的通知 成地税函发[1997]189号 1997-12-5 现将川地税函发[1997]313号文“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定额发票用纸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底纹纸印制的定额发票可继续使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九八年六月三十日,使用时须加盖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的发票验讫章。 二、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承印厂库存的底纹仅限于停车场和洗车场定额发票的印制,其它定额发票一律使用水印纸,并套印有色荧光油墨的监制章和字轨号。 三、到期废止的底纹纸和底纹纸印制的定额发票,由主管地方税务局清理,收缴后集中销毁。 附件:川地税函发[1997]31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更换定额发票用纸问题的通知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 1997年12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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