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条款修订] 粤地税发[1999]第252号 1999-11-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中“各地税局”修改为“各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粤地函[1999]531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贯彻意见: 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各级税务部门认真调查测算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把应收的税款收上来。 税 屋附件: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个人从事猪肉零售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的复函(1999年9月16日 粤办函[1999]531号)(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1月0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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