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省石油总公司税收征管事宜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国税征发[1999]28号 1999-05-26 税屋提示——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国家税务局晋财预字[1999]12号"关于明确省石油公司增值税预算级次的通知"精神和省局晋国税征发[1999]7号"关于加强纳税人户籍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石油总公司税收征管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省石油总公司上划中国石化总公司后,直接从事成品油购销经营业务收入缴纳的增值税,做为省与中央共享收入。按照我省现行管职体制,省石油总公司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由省局直属征收分局负责征收和管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办理。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05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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