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9]227号 1999-10-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接到部分市地方税务局来电请示:有些个体工商户在办理换取税务登记证件时,所持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非其现时实际业主的本人所属(即工商登记业主与实际经营业主不符),对该部分个体工商户是否办理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经研究,省局意见: 一、在换证规定期限内,对待有非其本人所属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件申请办理换证的个体工商户,凡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身份证及其签名的税务登记表的(非业主本人来办理的,应提供代办人身份证件及业主出具的委托证明),税务机关仍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名称及业主名称给予办理换证手续。 二、凡不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业主身份证及其签名的税务登记表的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不予受理换证,应敦促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在此之前,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暂先按临商户进行登记,纳入税务管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0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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