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发[1998]99号 1998-06-24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1997年1月1日前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1997年度应税销售额不到180万元,但其前三年(95、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超过180万元的,应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如果其经营时间不足三年,可以按前二年(96、97年)平均年应税销售额确定是否保留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1997年1月1日后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上的,应按满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认是否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1998年1月1日后申请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预计年应税销售额达到180万元以上的,应按规定暂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临时期为一年。 四、凡1998年7月1日前认定的商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论其是否已通过1998年年审,均应按本通知规定重新审核确认。 五、将部分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规模商业企业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做好划转工作。一要认真学习文件,深刻领会国务院决定的重要意义,增强严格执行规定的自觉性;二要加强宣传,积极做好解释工作,缓解和消除纳税户的抱怨心理和抵触情绪;三要对划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商业企业,抓紧登记造册,健全纳税档案,加大监控力度,做好税款征收工作;对纳税人帐证不全、不能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应及时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其应纳税额的核定,可参照其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前的年销售额。 划转工作结束后,各地要认真总结,并填列《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划转情况统计表》。划转工作总结材料和统计表以地、市为单位于9月10日前报送省局,省局将于适当时候组织抽查验收。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8年6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