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国税函[1999]288号 1999-12-02 税屋提示——依据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7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 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为其雇员提存住房公积金的税务处理应严格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及其雇员提存、支用住房公积金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65号)的规定执行。 二、对我省企业为其雇员提存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和退休保险基金等三项基金的比例问题,现明确如下: 1.企业为其雇员提存的医疗保险基金可按《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文)第二条规定执行, 即企业提存该项基金比例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企业为其雇员提存的住房公积金和退休保险金的比例,目前我省无统一计提标准,根据属地原则,各地国税机关可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3.符合提存范围内的上述三项基金,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企业可按工资总额的1.5%和2%比例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超过规定比例计提的不得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四、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类支出,可按其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不得计提,其扣除比例不得超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 五、本通知中“雇员”一词的实际执行范围,包括中方雇员和外方雇员,正式雇员和临时雇员。但企业为外方雇员和临时雇员提存可列支的上述五项基金或经费,必须坚持实际受益原则。 六、凡以前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12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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