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地税发[1999]94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局关于明确湖南省邮政部门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9-27
摘要:省、市(州)、县邮政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邮政发票的计划上报、领用、发放等管理事宜,各级邮政计划财务部门要对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发票管理进行辅导和税务检查。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局关于明确湖南省邮政部门发票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1999]94号              1999-9-27


  邮政、电信分营后,原邮电部门统一使用的发票已不符合邮政部门的实际需要,为规范管理,根据我省邮政部门的实际情况,对湖南省邮电管理局、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湖南省邮电部门发票式样的通知》(湘邮[1996]局字第168号)中与邮政有关的发票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重新审定我省邮政部门发票式样如后,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后邮政专业发票名称及适用范围

  根据邮政业务发展的需要,审定后邮政专业发票包括以下八种,其票头均冠以“湖南省”、“邮政”、“发票”字样。

  (一)湘邮政01—“湖南省×××市(县)邮政包件专业发票”。收寄包件时开具本发票。

  (二)湘邮政02—“湖南省×××市(县)邮政整寄整付计费专业发票”。收寄函件、机要文件、商业信函时开具本发票。

  (三)湘邮政03—“湖南省×××市(县)邮政报刊专业发票”。收订报刊、收取报刊手续费时开具本发票。

  (四)湘邮政04—“湖南省×××市(县)邮政杂志专业发票”。收订杂志、收取手续费时开具本发票。

  (五)湘邮政05—“湖南省×××市(县)局邮政业通用发票”。邮政鲜花礼仪、音像制品、明信片、企业金卡、邮送广告、邮政户外广告、邮票和邮品的出售、补收邮费及提供其他劳务或从事邮政延伸服务时开具本发票。出售邮票、邮品及补收邮费时在发票联盖邮戳,开展其它业务时在发票联盖单位财务章。

  (六)湘邮政06—“湖南省×××市(县)代办邮政业务专业发票”。邮政代办机构代办邮政业务时开具本发票。

  (七)湘邮政07—“湖南省×××市(县)邮政直递邮件运输专业发票”(地方税务发票代码K—22)。邮政部门开展邮件直递运输业务时开具本发票。

  (八)湘邮政08—“湖南省×××市(县)邮政邮购专业发票”(地方税务发票代码K—23)。邮政部门办理邮购业务时开具本发票。

  二、本次审定的湖南省邮政部门发票由省地税局统一审批,湖南省邮电印刷厂统一印制,各邮政企业根据实际需要按季请领。请领时填报办理“湖南省邮政专业发票请领计划表”,凭计划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开出“专业发票请领单”,凭请领单到省邮电印刷厂请领。为减少浪费,各邮政企业应按季作出请领计划,并于每一季度末的15日前将计划寄达湖南省邮电印刷厂。遇特殊情况,需临时请领专业发票,也应按程序申报。没有当地地税部门开具的专业发票请领单不得领购发票。

  三、为加强发票的管理工作,要求各市州邮政局每季度末向当地地方税务局和省邮政局计划财务处分别报送一份“湖南省邮政发票领用存季报表”(格式附后)。

  四、各邮政部门在使用发票时,务必注意发票的有效使用年限,请领时按实际需要分批进行,以免发票过期造成损失。

  五、本次审定后的湖南省邮政部门发票自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一日起开始使用,考虑到部分邮政局尚库存有大量邮电合营时使用的邮政业务发票,为减少企业不必要的损失,原“湖南省邮电专业发票”中与邮政业务有关的湘邮01、湘邮02、湘邮03、湘邮04、湘邮05、湘邮11、湘12、湘邮13(乙)及“湖南省xxx局代办邮电业务发票”九种发票可以使用至一九九九年底,但邮政直递、鲜花礼仪、邮购商品、音像制品、企业金卡、邮送广告、邮政户外广告一律使用此审定的新版邮政专业用票。

  六、全省各级地税部门和邮政部门要加强配合,共同做好邮政发票的管理工作。

  省、市(州)、县邮政局计划财务部门负责邮政发票的计划上报、领用、发放等管理事宜,各级邮政计划财务部门要对使用发票的部门和下属单位加强业务指导和日常检查工作;各级地税部门要对所在地邮政部门的发票管理进行辅导和税务检查。各地执行本文件遇到的问题,应及时向省地税局、省邮政局反映。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湖南省邮政局

1999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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