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2]97号 2002-09-13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98号)转给你们。经测算,其中对保险业营销员营销费用的扣除标准,我市确定为按其每月取得佣金收入扣除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后余额的25%。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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