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补充通知 闽财资函[2022]4号 2022-4-27 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政[2022]9号),现就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减免房屋租金相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含所办企业)在执行《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省属有关企业向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租的通知》(闽财资函[2022]2号)的基础上,对承租省属国有房屋从事服务业以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22年免除3个月租金,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合计全年免除6个月租金。2022年实际租期小于应免除租期的,按实际租期予以免除。存在间接承租情形的,转租人不享受本次减免政策,相关单位要确保免租措施惠及最终承租人。 关于服务业行业的界定,可参考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关于修订<三次产业划分规定>(2012)的通知》(国统设管函[2018]74号).关于小微企业的界定,可参考《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或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的"小微企业名录查询"模块。关于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界定,以国家卫生健康委、福建省卫生健康委、福建省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等官方渠道公布信息为准。 二、工作要求 省直有关部门已向省财政厅、省机关管理局报送减租情况,执行此次补充通知后减租情况发生变化的,应按照新的格式重新统计报送减免房屋租金汇总表(详见附件).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2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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