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暂定附加减除费用的紧急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税外[1994]10号 1994-01-28 税屋提示——依据沪财法[1996]2号 上海市财政局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六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6年7月9日起全文失效。
近日有些征管单位来电,询问对外籍个人取得属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应税收入,而本人因故将于一九九四年元月底前离开中国的,其一九九四年元月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应扣费用如何确定的问题,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先明确如下: 在“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出台和国务院关于外籍人员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加减除费用的标准明确之前,对因故需离境的外籍人员,可按其所得进行预征。预征时,在按税法规定的扣除800元费用基础上再附加减除费用3200元,今后待正式明确后再进行多退少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税务局 1994年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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