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地税发[2000]102号 2000-09-06 税屋提示——依据苏地税规[2011]10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税发〔2000〕1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置换后,符合并选择《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如涉及的企业在同一县(市)的,由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在同一省辖市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不在同一省辖市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9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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