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5]247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04
摘要: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5]247号              2005-12-4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单位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1%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4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