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0]23号 2000-02-2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一、地方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由实施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期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逐级上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通知”中所附的《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表》、《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下发使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0年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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