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地税函[2003]7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国有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10-30
摘要: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和分配,如果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对涉及应税项目依法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自身经营活动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国有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桂地税函[2003]783号        2003-10-30


百色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税收问题的请示》(百地税发[2003]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问题

  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和分配,如果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对涉及应税项目依法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自身经营活动行为。

  二、[条款废止]关于减免税款的使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六条的规定,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作用和有利用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为此,如果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是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且有利用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务部门应该许可这种分配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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