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非国有企业税收问题的批复[条款废止] 桂地税函[2003]783号 2003-10-30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第二条废止。
你局《关于股份制企业、民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税收问题的请示》(百地税发[2003]2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问题 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费的使用和分配,如果是按照《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并对涉及应税项目依法申报纳税的,税务部门就不应该干涉企业的自身经营活动行为。 二、[条款废止]关于减免税款的使用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第六条的规定,减免税税款,必须按国家规定的作用和有利用经济发展的要求使用,税务机关要对其加强监督检查。为此,如果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是符合《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且有利用经济发展需要的,税务部门应该许可这种分配行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3年10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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