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52号 2004-09-09 税屋提示——
1.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通知第一条中“其中:贸易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内容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书面申请,申领并填报《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出口企业如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所述可以延期申报情况的,也一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 附件: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9日 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1.此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并发放所属出口企业。 2.此表1式3份:1份留存税务机关,2份退还出口企业(其中1份随上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3.生产企业无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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