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国税退[2004]52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9-09
摘要:出口企业如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所述可以延期申报情况的,也一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4]52号          2004-09-09

  税屋提示——
  2.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补充通知第一条中“其中:贸易企业……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内容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部分废止]出口企业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必须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主管退税机关提出延期申报出口退(免)税的书面申请,申领并填报《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其中:贸易企业直接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试点下放管理单位所属生产企业直接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尚未下放管理权限生产企业在今年内向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提出申请。经主管退税机关核准后,方可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但最长核准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出口企业如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第八条所述可以延期申报情况的,也一并按上述要求办理延期申报退(免)税。

  附件: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9月9日

特殊原因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核准表

出口企业海关代码

 

出口企业纳税登记号

 

申请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情况

出口货物名称

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

报关单号

报关出口时间

出口货物离岸价

       

美元

人民币

           

不能按期申报的直接原因、影响的免抵退税额及解决途径和所需时间

企业经办人: 财务负责人: 企业法人:

税务机关核准意见(根据引用的具体文件,明确表明核准意见并注明最终申报期限)

(公章):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并发放所属出口企业。

  2.此表1式3份:1份留存税务机关,2份退还出口企业(其中1份随上述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出口退税业务的税务机关)。

  3.生产企业无须登记“增值税专用发票号码”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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