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9]95号 1999-12-24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5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9月0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关于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8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我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的管理费仍实行预决算管理办法,具体申报审批办法按现行规定执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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