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地税征[2008]9号 2008-4-30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6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2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普通发票行政审批取消和调整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8 〕 15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已在发票领购环节设置行政许可的区县地税局,自文到之日起,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相关文书不再使用。 二、取消“发票领购资格的行政许可审批”后的管理措施: (一)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即具备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二)纳税人申请领购发票的,按其生产经营需要,填写《领购普通发票申请确认表》或《领购定额发票申请确认表》(以下简称《确认表》),报送主管地税局。 (三)主管地税局接到《确认表》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确认其使用发票的种类、购票数量、最高开票限额等有关内容,确认完毕后,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 (四)确认时,主管地税局可派人员对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 (五) 申请领购《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管理办法不变。 三、普通发票领购行政审批取消后,各区县地税局、直属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纳税人领、用、存、销等方面的监控。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2008年4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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