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3]13号 2003-02-11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一、我市增值税起征点的标准确定为: (一)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2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1500元; (三)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二、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对个体工商业户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核定方法》,据实调整定额。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2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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