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暂停执行] 黔人社通〔2020〕61号 2020-04-23 税屋提示——依据黔人社通[2021]23号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工伤保险费率相关问题的通知,本法规自2021年1月1日起,暂停执行。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8号)要求,经研究,自2020年5月1日起,下调现行工伤保险八类行业基准费率20%,下调期限最长为一年。下调费率期间,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低于国家确定的合理支付月数时,停止下调,恢复基准费率。 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实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要加强政策宣传,为稳就业、提振企业信心营造良好氛围。要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增加基金收入,降低基金运行风险。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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