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州市物价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水利局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2]161号 2002-08-26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物价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水利局《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水利厅关于明确堤围防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价[2002]126号)转发给你们。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外贸企业仍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市外贸企业征收市区堤围防护费的通知》(穗地税函[2002]24号)有关规定计征堤围防护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企业类型”项目中填列“外贸公司”的属于外贸企业范围。 二、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批发营业额占总营业额的60%以上的专业批发企业(以广州市水利局核准并提供的企业名单为准),按营业(销售)收入的0.5‰征收率计缴堤围防护费。 三、其他事项仍暂按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堤围防护费征收标准问题的通告》(穗地税发[2001]18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从2002年7月1日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08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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