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2009]163号 2009-04-03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的规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市局决定取消下列8个事项的审批,改为备案管理: 一、企业技术开发费集中提取核准。 二、加速折旧及折旧方法审批。 三、内资企业合并、兼并前定期减免税优惠经审批享受至期满。 四、分立后各企业弥补原企业经营亏损核准。 五、技术转让所得税收优惠审批。 六、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审批。 七、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审批。 八、外国企业利息所得减免所得税审批。 各区局要按照规定加强上述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杜绝管理真空和管理漏洞。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四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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