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94号 2008-12-26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清理,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其增值税税率。 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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