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194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12-26
摘要: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194号        2008-12-26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文件规定对辖区内的纳税人进行清理,符合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应及时调整其增值税税率。

  二、对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流转税处反馈。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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