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和若干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部分废止] 宁地税发[2005]178号 2005-09-07 税屋提示——依据宁地税规字[2011]3号 南京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29日起,本法规企业所得税内容失效。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实施纲要><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苏地税发[2005]15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对省政府设立服务业专业人才特别贡献奖,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经依法批准开发利用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建设服务业项目的,5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九月七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