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地税函[2002]第116号 2002-09-05 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征收工作的通知》(辽地税函[2002]253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转让未竣工结算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经批准可以不预征的项目),必需按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对纳税人出售符合普通标准住宅的,由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经市局批准可以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个别不实行预征的企业,须由纳税人填报《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一式三份,由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税务机关留存。 二、各基层局要建立健全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预征台账及建筑工程概算预算等资料为主要内容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重点税源档案并及时进行监控。 附件:土地增值税预征确认审批表 (略)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2002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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