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鲁1323刑初438号 盛某、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赵某阳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07
摘要: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丽违反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巨大。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0)鲁1323刑初438号

  发文日期:2021-04-29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0)鲁1323刑初43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盛某(曾用名盛军),男,1987年12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淄博JC建材有限公司、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KS经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住淄博市临淄区。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沂水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学相,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宋曰刚,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前马荒村,法定代表人付树玲。

  诉讼代表人:王秀斌,男,1957年5月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住沂水县。

  辩护人:张成全,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某阳,男,1986年8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汉族,高中文化,住沂水县。2019年9月1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张强,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魏某丽,女,1989年3月12日出生于山东省淄博市,汉族,中专文化,住淄博市临淄区。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辩护人:高荣合,山东成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沂检二部刑诉[202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阳、被告人魏某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沂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金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盛某及辩护人王学相、宋曰刚、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之诉讼代表人王秀斌及辩护人张成全、被告人赵某阳及辩护人张强、被告人魏某丽及辩护人高荣合到庭参加诉讼。沂水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8日提出延期审理申请,本院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21年1月7日提出恢复法庭审理申请,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以来,被告人盛某、魏某丽、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或赚取“开票费”为目的,先后从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冠腾塑料有限公司、淄博首格经贸有限公司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中,被告人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7份,虚开税款33117572.69元;被告人赵某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虚开税款2831244.47元;被告人魏某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税款367886.47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阳已上缴违法所得2100000元;被告人魏某丽已上交违法所得320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多次从被告人盛某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JC建材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的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虚开税款2331310.13元,并已全部申报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2015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多次从被告人魏某丽实际控制的淄博首格经贸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的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税款367886.47元,并已全部申报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3、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经临沂市兰山区宋王庄小区王晓东居间联系,从连云港冠腾塑料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的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132047.87元,并已全部申报出口退税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4、2018年6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河北派力特管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409797.2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5、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等人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蓝驰工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济南万华新能源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虚开税款2052209.69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6、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等,为江苏聚格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份,虚开税款2818140.9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7、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浙江)龙游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虚开税款1607047.88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8、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等人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卓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JC建材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周庄恒久塑料制品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虚开税款4108635.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9、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等人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周庄鑫华塑料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虚开税款819931.3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0、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中财模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款2430905.29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1、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同旭管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税款296042.73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2、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昌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虚开税款555817.1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3、2017年5月至同年11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威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款88676.0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4、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岳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款48208.8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5、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江阴市腾达塑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款41478.6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6、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佳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68号陈宝萍(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青岛乐通塑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9份,虚开税款6662169.89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7、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佳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青岛程宇精密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虚开税款3686235.36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8、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青岛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税款199090.33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19、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青岛利泽隆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款167339.1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0-21、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青岛市平度市何家楼村刘某2(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青岛鲁可园艺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泽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虚开税款630770.3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2、2018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青岛国文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税款108025.9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3、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杨家场村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潍坊硕海化学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虚开税款502148.6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4、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佳驰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145682.75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5、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款140413.8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26-27、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KS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馨泰花苑小区吴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苏州固本电子有限公司、芜湖固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虚开税款3267795.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致使国家税款被骗。

  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徐某、万某、曹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盛某、赵某阳、魏某丽等人供述和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盛某、魏某丽、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违反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中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税款均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阳在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上述被告单位、被告人的行为均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盛某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王学相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被告人盛某的行为给国家造成税款损失的数额认定证据不完善,应当扣除补交的11323824.73元;被告人盛某的犯罪行为属于单位犯罪;坦白,初犯、偶犯,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本案属于市场经济秩序犯罪范畴,被告人人身危险性较轻,主观恶性相对较小,案发后相关企业补缴了部分税款,挽回税款损失11129874.97元,被告人盛某及家属同意缴纳罚金及违法所得,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宋曰刚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于起诉书中认定的虚开税款数额有异议,补缴的税款应在虚开税款中予以扣除;被告人盛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父母年事已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

  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单位的行为系有实际经营活动让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该公司的行为应该不会按照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导致国家税款流失,本案现有证据难以证明相关当事人主观上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应政策措施。对于被告单位不应追究刑事责任。提供的证据如下:2015至2017年的工人工资和电费。

  被告人赵某阳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本案中存在申报未退税的税款,应当在认定数额中予以扣减;被告人赵某阳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两份立功表现;已主动补缴税款210万元;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主观上并非为骗取出口退税,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悔罪;以被告人赵某阳所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税额作为量刑依据存在重刑倾向;初犯、偶犯;在当前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趋势下,应酌情从轻处罚。提供的证据如下:立功材料两份。

  被告人魏某丽对上述指控的事实、罪名无异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丽具有坦白情节;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主动上缴了违法所得32万元;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不适宜判处监禁刑。

  经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被告人盛某、被告人魏某丽、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或赚取“开票费”为目的,先后从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连云港冠腾塑料有限公司、淄博首格经贸有限公司等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抵扣,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其中,被告人盛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26份,虚开税款33117872.69元;被告人赵某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7份,虚开税款2831244.47元,其中105696.42元未从税务机关实际取得退税款;被告人魏某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税款367886.47元。案发后,被告人赵某阳已上缴违法所得2100000元;被告人魏某丽已上缴违法所得320000元。从被告人盛某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受票公司在侦查终结前补缴税款共计11323824.73元。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阳向临沂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提供罗庄区盛庄办事处湖东路孟园农贸市场南门东侧李金正侵犯著作权线索;向沂水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提供袁军涉嫌贩卖毒品线索,构成立功。

  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2016年5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多次从被告人盛某实际控制经营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JC建材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的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3份,虚开税款2331310.13元。

  (二)2015年9月至同年12月,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多次从被告人魏某丽实际控制经营的淄博首格经贸有限公司为其实际控制经营的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虚开税款367886.4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三)2016年3月21日,被告人赵某阳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经临沂市兰山区宋王庄小区王晓东居间联系,从连云港冠腾塑料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经营的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款132047.8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电子数据。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1)被告人赵某阳的供述和辩解。

  (2)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魏某丽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王晓东的供述和辩解。

  5.证人证言

  (1)证人付树玲的证言。

  (2)证人刘某1的证言。

  (3)证人张某1的证言。

  (4)证人逯元海的证言。

  (5)证人胡某的证言。

  (6)证人魏某1的证言。

  (7)证人魏某2的证言。

  6.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临沂市罗庄区文化和旅游局案件移送单、临沂市“扫黄打非”办公室案件线索转送单、明天出版社有限公司说明、沂水县公安局证明、立案告知书各一份。

  7.沂水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办案说明一份。

  (四)2018年6月至同年10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河北派力特管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虚开税款409797.2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孙立明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五)2016年10月至2018年12月间,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等人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蓝驰工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济南万华新能源配套设备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2份,虚开税款2052209.69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曲殿奎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六)2017年11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经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等为江苏聚格管道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83份,虚开税额2818140.9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林安花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七)2017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浙江)龙游润达塑业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虚开税额1607047.88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杨晓刚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1)证人傅某的证言。

  (2)证人倪某的证言。

  (3)证人蓝某的证言。

  (4)证人周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八)2016年12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等人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卓言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佳驰(建材)化工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周庄恒久塑料制品厂(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80份,虚开税额4108635.20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

  (1)同案犯肖刚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邱国军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

  (4)同案犯叶志明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章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九)2016年11月至2019年8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等人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周庄鑫华塑料制品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8份,虚开税额819931.3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的供述。

  (1)同案犯黄刚的供述和辩解。

  (2)同案犯叶志明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犯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中财模塑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虚开税额2430905.29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陆静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1的证言。

  (2)证人陆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一)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同旭管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虚开税额296042.73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陈某1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二)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昌泰塑料科技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6份,虚开税额555817.1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王建东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三)2017年5月至同年11月间,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威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虚开税额88676.0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费某的证言。

  (2)证人陈某2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四)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江阴市岳江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虚开税额48208.8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赵某1的证言。

  (2)证人赵某2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五)2018年5月22日,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为江阴市腾达塑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虚开税额41478.6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华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六)2017年3月至2019年9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江苏省江阴市华士镇华西十三村谢科(在逃)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佳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青岛乐通塑胶有限公司(另案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449份,虚开税额6662169.89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陈宝萍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牟某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七)2016年5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佳驰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青岛程宇精密制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8份,虚开税额3686235.36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同案犯徐立波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李某1的证言。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八)2016年5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赚取开票费为目的,通过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青岛亚细亚机械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虚开税额199090.33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1的证言。

  (2)证人孙某的证言。

  3.同案犯徐立波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十九)2016年5月至2017年1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青岛利泽隆电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虚开税额167339.12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董某的证言。

  (2)证人唐某的证言。

  3.同案犯徐立波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十)—(二十一)2017年10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青岛市平度市何家楼村刘某2(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青岛鲁可园艺制品有限公司、青岛金泽福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5份,虚开税额630770.3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2的证言。

  (2)同案犯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十二)2018年4月至同年7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淄博市临淄区棠悦小区张某3(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HX化工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等为青岛国文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虚开税额108025.97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崔某2的证言。

  (2)证人陈某3的证言。

  3.同案犯张某3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十三)2016年5月至2018年7月间,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等为山东省临朐县东城街道杨家场村于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潍坊硕海化学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虚开税额502148.6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于某的证言。

  (2)证人李某2的证言。

  (3)证人石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十四)2018年12月4日,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佳驰化工有限公司为山东宝诚集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虚开税额145682.75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商某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十五)2018年8月22日,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从其实际控制经营的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为山东世通公路建设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虚开税额140413.81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朱有关的证言。

  3.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二十六)—(二十七)2015年5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盛某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开票费通过山东省胶州市东苑绿世界小区徐立波(另案处理)居间介绍,从其实际控制的淄博登DR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ZL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淄博KS经贸有限公司、淄博ZY工贸有限公司、淄博LC经贸有限公司、淄博BNH经贸有限公司、淄博DX化工产品有限公司等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馨泰花苑小区吴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经营的苏州固本电子有限公司、芜湖固本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14份,虚开税额3267795.4元,并已全部申报抵扣税款。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书证。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的证言。

  (2)证人张某2的证言。

  3.同案犯徐立波的供述和辩解。

  4.被告人盛某的供述和辩解。

  综合证据:

  1.被告人盛某的供述与辩解。

  2.证人证言

  (1)证人张某3的证言。

  (2)证人徐某的证言。

  (3)证人万某的证言。

  (4)证人曹某的证言。

  (5)证人张某4的证言。

  (6)证人辛某的证言。

  (7)证人王某2的证言。

  (8)证人魏某3的证言。

  (9)证人刘某3的证言。

  (10)证人韩某的证言。

  (11)证人刘某4的证言。

  3.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4.到案经过。

  5.电子档案、常住人口基本信息。

  6.扣押清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为了谋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佳塑编公司)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所需原材料聚乙烯、聚丙烯等塑料颗粒主要从个体工商户处采购。因个体工商户无法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维佳塑编公司遂以不含税的价格购进原材料,在该过程中并未向国家缴纳税款。维佳塑编公司完成货物出口贸易向国家税务部门申请出口退税时,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其申请出口退税的主要依据,但其在购进原材料时未缴纳相应税款,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进行退税。维佳塑编公司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赵某阳为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在明知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为条件,让被告人盛某、被告人魏某丽等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持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国家税务部门认证、申报并获取退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被告人魏某丽违反税收征管制度,为他人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被告人盛某、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税款数额巨大。被告人赵某阳在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中,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且虚开税款数额巨大。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盛某以他人名义注册多家公司,注册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不构成单位犯罪。辩护人王学相提出的被告人盛某属于单位犯罪及案发后相关企业补缴了部分税款挽回税款损失11129874.97元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辩护人宋曰刚提出的被告人盛某父母年事已高,有两个未成年孩子需要照顾的辩护意见本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对二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赵某阳虽主动投案,但在侦查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一直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其有两次立功,可减轻处罚;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阳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主观上并非为骗取出口退税,主观恶性较轻;以被告人赵某阳所接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对应税额作为量刑依据存在重刑倾向;在当前保护民营经济的政策趋势下应酌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存在申报未退税的税款应当在认定数额中予以扣减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对扣减数额本院不予支持。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魏某丽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积极上缴违法所得,当庭认罪,可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魏某丽患有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治疗,不适宜判处监禁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其他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赵某阳、被告人魏某丽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但被告人应到所在地司法所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盛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日至2033年9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赵某阳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魏某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五、继续追缴被告单位临沂WJ塑编有限公司违法所得人民币625548.05元。

  六、扣押在案的二百四十二万元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 判 长  赵清祥

  人民陪审员  朱文启

  人民陪审员  马 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 助理  卢 婷

  书 记 员  刘 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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