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 财政部关于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交财发[1995]850 1995-09-05 为加强车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免征管理工作,改变以往各地对“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用车辆”免征车购费的规定执行不一的状况,方便征管人员操作,经研究,决定印发《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征图册》,见附件一),并就有关免征车购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除下列车辆外,其他车辆均应严格按照《免征图册》中的内容审核办理车购费免征手续。 1.外国驻华使馆自用车辆,联合国所属驻华机构和国际金融组织自用车辆。 2.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一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一辆自用小汽车。 4.其他经交通部、财政部批准免征车购费的车辆。 二、凡与《免征图册》中所列的生产厂家、车辆型号、适用范围、用途以及车内主要装置等不符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征手续。 三、对尚未汇入《免征图册》,但经省级车购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查,认为符合免征规定的车辆,请各省(市、区)交通厅(局)及时将车辆图片及有关资料等转报交通部,以便审核、汇编,尽快印发各级车购费征管单位执行。 四、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免征车购费的规定与本规定的内容相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交通部 财政部 199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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