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4-10-05
摘要: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凡是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第二步利改税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的规定,从1985年1月1日起,凡是营业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应改按新的八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所得税。考虑到国家机关、团体、军队、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按新税率征收所得税比第一步利改税多交部分,不能列作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统一调剂解决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这些部门、单位所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在一定时期内暂减按15%的税率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

  有关军队系统纳税事项,仍按财政部、总后勤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军队系统所属宾馆、饭店、招待所征收国营企业所得税的通知》执行。

财政部

1984年10月0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