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国税发[2004]45号 2004-1-19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办法》)已经2003年11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第6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现将《办法》印发给予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目前使用何种税务登记证件问题。与目前使用的税务登记种类相比,《办法》增加了临时税务登记证和扣缴税款登记证,取消了注册税务登记证。鉴于新的税务登记证件式样还未印发,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在总局统一部署换发税务登记证工作之前,暂时使用目前的税务登记种类。 二、关于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应提供的证件资料问题。纳税人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除按照《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供的证件和资料外,还应提供经营场所证明(即房产证明或租房合同)。纳税人在提供证件和资料的同时,还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资料的复印件,供税务机关作为户籍档案资料备查。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略)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四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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