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代开专用发票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琼国税函[2005]281号 2005-9-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全文废止,故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请示》(万国税发〔2005〕54号)收悉。关于税务机关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经研究,省局意见如下: 一、小规模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依法进行纳税申报并缴清应纳税款后,税务机关可为其代开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在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应严格审核其经营的真实性。 二、你局务必严格控制小规模企业尤其是资源开发类企业的欠税情况。对未经批准缓缴形成的欠税要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执行滞纳金、罚款制度。 三、对年应税销售额已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又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企业,必须按增值税适用税率征税,并不得使用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应限期要求纳税人规范财务制度、健全财务核算。 此复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9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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