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对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2570号建议的答复 财税政字[1998]119号 1998-05-19 姜健代表: 您提出的将交通运输业由现行的征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1994年的税制改革,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体现税收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国家对增值税进行了重大改革,将原增值税只在生产环节征收扩大到对商品生产和流通环节普遍征收,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增值税制。但这次改革,受经济发展和经济管理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仍然具有阶段性,对大部分劳务活动仍征收营业税。由于目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且存在交叉划分问题,因此,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某些纳税人重复征税因素,另一方面也带来某些环节的税收流失。对交通运输业来讲,目前实行的是营业税(税率为3%),纳税人支付的运费中是不含增值税的,但如果不允许增值税纳税人抵扣运费的进项税额,将加重其税收负担,特别对某些购入材料价值低、体积大、运距长的企业,与税制改革前相比税负将大大增加,难以承受。因此,考虑到纳税人和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国家又明确规定,对支付运费允许按10%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关于进一步扩大增税征收范围问题,从长远看是深化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课题,但就目前征管条件看,还不宜扩大范围,对此问题,我们将在今后的税制改革和完善过程中认真加以研究。 感谢您对财税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今后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单位及电话:财政部税政司 68552601 财政部 1998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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