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云国税发[1999]116号 1999-04-06 税屋提示——
1.依据云国税函[2009]415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增值税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7日起第七条条款废止。 2.依据云国税函[2007]57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9月0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废止。
近来,各地陆续反映出了一些增值税政策执行中的问题,要求予以明确,为统一规范增值税政策,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经研究,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纳税人要求重新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问题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年审办法》”)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从事商业经营[包括兼营]180万元,从事工业生产30万元)以下的,无论其财务核算是否健全,一律取消其一般纳税人资格,改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现行政策对因达不到《年审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后年应税销售额达到了《年审办法》规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是否可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定不明确。为统一规范政策,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达不到《年审办法》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30万元,商业企业180万元)而被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在取消资格后一年内应税销售额达到了《年审办法》规定的应税销售额标准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由其向主管国税机关写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国税机关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对因其它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无论其取消资格后是否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一律按规定自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起三年内不得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免税货物是否应核算增值税的问题增值税是价外税,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取得的收入即是不含税收入。增值税的价外税性质决定了纳税人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不需要核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因此,对从事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不要求核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纳税人也应按规定不核算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其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或用于生产、销售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应转入购进货物的成本一并核算。 三、关于医疗单位自制药品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医疗单位自制的药品、针剂,有直接提供本院医疗服务使用的,也有调剂给其它医疗单位使用或对外销售的,对如何划分征收增值税问题各地在执行中不够一致。为此,对各医疗单位自制药品、针剂,直接提供本院医疗服务使用的不征收增值税,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四、[条款废止]关于地(州、市)、县(市)级新华书店购进图书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新华书店系统为了使地县新华书店能够购进品种齐全的图书,实行由省级新华书店(以下简称“省店”)承转地(州、市)、县(市)级新华书店(以下简称“地、县店”)货款的结算办法(即由各地、县店根据需要向图书发行、经销单位[以下简称“销货单位”]订购图书,销货单位按照各地、县店所购图书品目、数量、价款等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直接开具给地、县店,地、县店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货款付给省店,由省店统一将款项支付给销货单位),由此带来了地、县店购进图书所支付款项的收款单位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单位不一致。为解决新华书店系统因实行承转货款结算办法带来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问题,对各地、县店购进图书实行由省店承转贷款结算办法,所支付款项的收款单位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不一致的,经地、县店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可视同付款方向一致,准予其抵扣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五、[条款废止]关于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进项税额抵扣的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要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货物后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数量、包装等问题,经与销货方协商同意后可少付一定数额的货款,即没有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全额付款。对这种情况,纳税人能否可以申报抵扣该项货物的进项税额,现行规定不够明确。为此,对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因出现货物质量、数量、包装等原因,经与销货方达成协议后可少付部分货款,而没有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全额付款的,可按实际支付货款金额计算出该项货物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抵扣。 六、[条款废止]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问题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正常抵扣,经研究,自199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可按规定进行抵扣,且原则上应在1999年度内全部抵扣完毕。一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不足1995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5%的,可按规定每月不低于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的2%抵扣,直至全部抵扣完毕。二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超过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25%的,可按月平均分摊每月实际抵扣比例(1999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占1995年年初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比例/12个月),在1999年度内抵扣完毕。 七、[条款废止]关于对只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否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及其期初存货己征税款余额如何处理的问题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对只生产、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保留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原领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增值税专用发票领购簿要及时清收缴销。同时,对这部分纳税人未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也转入免税货物成本中核算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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