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 京税三[1993]505号 1993-08-1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36号《关于提高教育费附加率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执行。 对从事生产卷烟和经营烟叶产品的单位,其教育费附加按3%减半征收。 本通知从1993年8月1日<税款所属月份>起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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